【專訪廖元豪(政大法學院副教授)】在這樣的時代,老師的工作究竟是什麼?家長對學校、老師該有的合理期待是什麼?長期研究「教育法」的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認為:「老師已從一個身分,變成一種職業。」這關鍵的差異在哪裡?
現在老師已經從一種身分,變成一種職業。當老師是一種身分的時候,類似親人、長輩的關係,不太需要跟你講權利義務,不會跟你談該幾點下班、下課後要不要管的這些問題,可是現在,大家會計較。
現在的老師、學校都在抓權利與義務的分寸。父母小時候看到老師要負這麼多責任,所以也覺得現在的老師該負這麼多責任。可是現在的老師沒有這麼多權利,現在學校可以管教學生的手段沒有父母多,甚至給學生記個過,程序都很複雜。
時代在改變,家長常認為老師應該這樣、老師應該那樣,但有很多東西老師根本做不到。
老師從一個身分,變成一種職業,是現代化不得不轉變的事情。所以老師現在要做的是去學好專業,而不要再期待、恢復、懷念以前的地位。
親師權利義務要對等
現在不只是老師,包括學生、家長、社會都要重新思考:老師是做什麼的?
另外在校內,學校的管理權在哪裡?有人說芬蘭都不體罰,但不體罰的背後,是家長要負很多責任。可是台灣不體罰,一個學生在班上一直鬧,家長也不肯帶回去,說是學校的事,學校不敢打、也不敢隔離、什麼都不敢做。一個學生有問題,就要有兩個老師把別的事情都擱下來,一直伺候這個學生。
在國外,也許不能體罰,但可以要求學生出去,或請警察把學生帶走,因為他已經嚴重影響到別人上課。我們應該賦予學校權利處理教育相關的事務。
學校應是「責任有限公司」
轉變已經來了,我們一定要去討論老師的權利、義務的範圍在哪裡,不可能在權利跟義務這麼不對等的狀況下,要求老師負這麼多的責任。當老師不論做什麼事情都有人質疑的時候,請問老師可以做什麼?
大一點來看,你希望學校扮演什麼角色?如果你希望學校要把學生管好,那就要給學校必要的配備。也應該讓老師可以依專業的判斷教學,家長不會過問,老師需要這些空間,這樣權利義務才是對等的。
權利義務對等之後,我們就可以來評論,老師該做的義務是不是都做好了。
我覺得學校應該是個「責任有限公司」,身分跟職業的差別就在於職業是有限責任,範圍是在學校內為主,以教育為目標。例如,如果孩子完全無法適應學校,父母需要協助處理,因為孩子是你的。
親師之間絕對不是雇主跟客戶的商業交易關係。學校是個機構,尤其是中小學,它負擔著社會任務,它的任務是讓每個小孩可以成為一個好公民,具有生存能力跟公民素養。家長跟學校都要承擔這個責任,是要一起合作,這不是私領域的活動,是社會要把小孩教到能適應社會。
「教師法」是最低最低的標準
學校如果是專業的,就該給老師需要的支援體系。如果老師做的處置是對的,就不應該讓老師自己去面對家長、面對媒體、面對民代、甚至司法訴訟;教育單位應該出來相挺,而不是叫老師出來道歉。
整個社會該有的態度應該是,對於違規的老師要嚴懲,對於符合專業標準的老師,我們應該力挺到底。
如果希望學校是個專業教育機構,就要有專業的能力擋住外面不當的干預、騷擾、壓力,老師也要有能力執行專業倫理、紀律。
老師的專業團體,不應只是爭取自己的福利而已,專業團體應該有很強的專業紀律,能夠自己規範自己。教師會在爭權利的同時,是不是也應該要求自己應該達到什麼樣的標準,而不是只要達到「教師法」的標準而已,那只是最低、最低的標準。
教師團體應該想要做得更好,例如教學應該精進,教師進修應是一種義務。老師一定要跟上時代,老師要當個專業,就要有專業的本事。